2013年淄博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2013-03-12 11:08:01阅读:0地区:山东电脑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5号),现将2013年淄博市各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以及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五)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1977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2年3月15日以后出生);

    (六)招录机关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市劳教所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2、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其中报考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监管信息管理、劳教医疗技术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

  3、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4、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1982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劳教医疗技术职位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7年3月15日以后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系统招考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在读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在我省县(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管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公务员不能报考。

  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续聘)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由我市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9年、2010年、2011年招募、选派和续聘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的,以及2008年我市招募的“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报考的,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政策。

  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0年3月15日以后出生),2010年(含)以前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中,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务得到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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