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商务局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会展业促进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弥补人员不足,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文件要求,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天津市商务局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会展业促进中心)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天津市商务局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会展业促进中心)为正处级、财政补助(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承担商务领域市场运行监测及商品价格等市场信息调查分析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促进本市会展业发展的行业研究、展览评估、数据统计等事务性工作,以及会展业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商务行政审批事项咨询及相关服务工作;承担商务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承担外经贸培训工作;完成市商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经济贸易中心A座15层1310。
二、招考岗位
详细信息见《天津市商务局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会展业促进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见附件)。
三、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2024届高校毕业生,2022、2023年毕业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视同为应届毕业生。
四、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7.岗位要求年龄30周岁及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93年8月16日以后。
8.岗位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聘人员应当在报名时已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对于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4届高校毕业生,可在其满足报考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99号),实施“容缺后补”机制,将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报考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
9.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且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以《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标注的专业为准;所学专业为毕业院校根据相关规定自主设置的,专业未在参考目录中,需要提供所在毕业院校开具的该专业所属大类、专业类(一级学科)的归属证明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专业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为准;
专业及门类参考教育部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2008年更新)》《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等;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83号)文件要求,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不接受以辅修专业报考。
10.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外省市相关人员需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
11.满足招聘计划表中要求的全部条件,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机关或事业单位开除或辞退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