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聘者须持资格复审表、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应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由本校教务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毕业证明。应聘条件要求中共党员的岗位,须提供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鲜章)。
4.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
(六)面试
1.教师岗:采取“模拟讲课+结构化面试”的方式,由各教学单位自主组织。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授课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满分各为100分,模拟讲课成绩占总成绩的50%,结构化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10%。
2.辅导员、实验技术岗、管理岗及教辅岗: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分别由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学单位、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
如参加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1:3,按实有人数进行面试。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取消其应聘资格。面试过程全程录像。
(七)考试总成绩计算
1.教师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模拟讲课成绩×50%+结构化面试成绩×10%
2.辅导员、实验技术岗、管理岗及教辅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八)体检和考察
各岗位根据考试总成绩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以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面试成绩出现并列,通过组织加试方式确定。
1.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医院为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于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费由本人承担,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考察:主要对拟考察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九)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反映问题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手续办理
按规定办理入职手续。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学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工作办公室)报到并签署劳动合同。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未能报到或签署合同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其他规定
(一)公开招聘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学校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及监督小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二)公开招聘过程中如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冒名顶替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个人责任。如出现违纪违法等行为,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
(三)笔试不指定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四)学校对进入面试的人选,在面试前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心理健康测评作为确定拟聘人员的重要参考。
(五)招聘过程中,各环节因取消资格、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需要递补的情形时均可递补。
(六)拟聘用的应届毕业生应在2023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留学人员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未按期提供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有工作单位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