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公安工作,优化队伍结构,缓解基层警力不足矛盾,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公务员局批准,我市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54名,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南京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精神,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职位
招考职位及要求详见《南京市公安机关2013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简介表》,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查询。
二、报考条件和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报考南京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符合南京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期间出生);
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7年2月22日至1995年2月28日期间出生);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报考南京市公安机关市局02职位(信息通信)、浦口02职位(英语类)、浦口04职位(财务财会类)、浦口05职位(法医学)、高淳01职位(法医学)视力为矫正视力5.0,其他职位视力均要求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8(含)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08年2月2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201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1、2012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二)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全日制2013年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一方在宁分居两地、父母在宁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在宁安置、调配条件的军人配偶等),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3、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报考符合条件的非定向职位的,不受户籍限制;
4、省、市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报考符合条件的非定向职位的,不受户籍限制;
5、其他报考本市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限本市生源或户籍;
6、201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经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7、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8、报考市局03职位(临床医学)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