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监督检查
为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本公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为:
1、政策咨询:0558—5132016;
2、考务和技术咨询:0558-5118606;
3、监督举报:0558-5555812,5991155。
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