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考证发放
《准考证》于2013年3月21日—3月23日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考生已报名证明》领取。
五、加分照顾政策
(一)加分政策
本次招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中实行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以最高分值加分,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2、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3、父母双方均系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之女:加5分。
(二)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父(母)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须提供县级以上表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3、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之女须提供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书面证明。
4、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除加盖单位公章外,须由经办人员签字。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表》中相应的栏目打“√”,经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在笔试前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六、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50分。
笔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1、笔试科目
(1)报考教师岗位的考试科目为本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其中:报考幼儿教师岗位的考试科目为《幼教专业知识》;报考小学不限专业教师岗位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合卷》;
(2)报考其他岗位的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
2、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具体时间为:上午9:00—11:30
七、体检
笔试结束后,根据本岗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若考生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可在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后的三天内提出复检申请,超过时限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凡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不递补人员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递补人员体检;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招聘数的,不再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体检(复检)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统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检)所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具体考察办法另行制定)。
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察其现实综合表现,考察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考生的拟聘用资格:
(一)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没有考察依据(毕业生档案、个人人事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三)发现有较严重疾病的;
(四)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不得报考情形的;
(五)其它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