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州省四级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简章

2013-03-02 17:57:18阅读:0地区:贵州电脑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十、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做出政审结论、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政审不合格,由招考单位报经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1年度以来招录(以招考年度计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3年3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6、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9、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10、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1、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或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

  十一、公示、录用(录取)审批

  (1)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信息发布的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录用审批

  法院、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森林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林业厅审核;省司法系统直属单位录用司法警察报省司法厅审核。经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省、有关市(州)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民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二、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省直及垂管系统咨询电话:

  0851-6826549 省公务员局

  0851-6572513 省林业厅

  0851-5552151 省司法厅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0851-5819455 省监管局

  0851-5841807 省劳教局

  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4。

  省直监督电话:

  0851-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5837249中共贵州省纪委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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