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并在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录入和认定的12类人员。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已办理失业登记并且失业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城镇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己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县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己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02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劳动力统计调查员、残联服务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办公室辅助人员、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等。
03岗位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与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04岗位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05安置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所在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申报。
(二)基层审核。由社区(村委会)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及资料进行初审,各乡镇(街道)进行复审。
(三)公示审定。依据各乡镇(街道)审核情况,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拟安置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行人岗匹配,予以安置。
06具体要求
(一)申报人员本着诚信原则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就业状况不实或虚假申报的,发现后直接取消报名资格。
(二)一个就业困难家庭,当期只能安置1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三)安置到服务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按时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服从安排的或不按时到服务单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附件:永宁县2024年城镇公益性岗位信息表(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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