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实行百分制(按“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采取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考核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核成绩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如考核招聘岗位,因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由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进行面试。
考核结束后,考生应在候分区当场核对本人的抽签顺序号、准考证号、考核成绩,确认无误后签名离场。成绩在海南省海洋厅官网上进行公布。
(五)提交三方就业协议
入围体检、考察环节的应聘人员,通过到现场提交、邮寄或在体检集合时提交等方式,提交本人签名、所在学校签字盖章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提交时间不得晚于体检环节。省海洋研究院在组织体检时未能收到“三方就业协议书”的,将视为考生自行放弃聘用资格,由此造成的岗位空缺,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递补,如需递补,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体检和考察
1.根据岗位的招聘人数,从达到考核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成绩由高至低1:1确定体检人选。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不予聘用。自愿放弃的,须提交自愿放弃书面说明,明确应聘岗位、放弃原因等,本人签名。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岗位空缺,可在应聘相同岗位且达到考核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考核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
2.体检由省海洋研究院统一组织(体检费用由省海洋研究院支付,复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应聘。
3.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体检结果之日起3天内向省海洋研究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另外选择同级别或以上级别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应当有纪检人员陪同。
4.根据考核、体检结果1:1确定考察人选。由省海洋研究院抽调有相关经验的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到应聘人员原工作或学习单位,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实行回避原则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查阅个人档案,并形成考察报告。
(七)公示拟聘人员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等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由省海洋研究院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且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考核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但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1.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3.未能按期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的;
4.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八)核准备案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花名册》、拟聘用人选的考核材料、集体研究拟聘用人员的会议纪要等材料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经核准后,省海洋研究院发出《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九)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省海洋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对初次就业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一年,工作时间半年及以上的招聘人员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招聘人员享受的待遇按我省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