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1.体检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须选择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进行。
2.根据岗位需要,可在体检阶段对体检人员进行心理素质测评。
3.体检者与体检医生有回避关系的,应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
4.对于因个人原因放弃聘用资格,体检不合格,无故不按时参加体检,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报名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照评估认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5.报名人员对当日、当场不能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交复检申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尽快安排报名人员复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考察
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和人岗相适情况,重点考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能力上不胜任的人挡在门外。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员面谈、所在院校出具鉴定材料等方式进行,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及结论。
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对曾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斗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认识含糊、态度暧昧,有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或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
2.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受过院系及以上单位处分的。
3.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聘用的。
4.应届毕业生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
5.在本次引才报名结束至办理聘用手续前,参加其他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且被其他机关(参公单位)录用或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以及成为在读全日制学生的。
6.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7.在引进人才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影响聘用的。
8.对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用人员,如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原所在单位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9.具有其他影响聘用资格情形的人员。
考察期间无法正常联系、拒不配合的,视为自行放弃聘用资格,按照评估认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因个人或其他原因放弃引进资格而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评估认定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报名人员接到体检结论后,应在15日内配合考察组提交考察工作所需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提交材料的,报名人员须书面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材料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未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且未按时提交有关材料的,或经同意延时提交材料后仍无法按时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并依次递补。
(六)签约、公示及调剂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评估认定、体检和考察结果,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拟签约、公示人员。对于高校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拟聘用人员和高校共同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待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按程序公示。对于其他人员,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于公示期间反映的拟聘用人员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电话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登记,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实结果反馈举报人和转办单位。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对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评估认定结束后,对无人报名的岗位计划,经用人单位申请,可采取“调剂”方式补充引进,组织未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报名人员(评估认定成绩须高于合格分数线)重新改报。“调剂”方案及有关通知公告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