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察、体检
考察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规范》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选调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考察不合格或自行放弃考察的报考人员,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从本岗位已完成全部考试环节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检由选调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体检的时间、地点由选调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通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体检安排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报考人员为孕产妇在孕产期的,经医院确认可申请延期体检,待生产过后或妊娠终止,按国家相关政策产休假结束一个月内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报考人员对本人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拟选调人员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从本岗位已完成全部考试环节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公示
体检及考察合格的拟选调人员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选调单位网站(详见《岗位信息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九)调动
拟选调人员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调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调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调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调动,待查清问题后再决定是否办理调动手续。
调动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选调资格。
四、 选调工作纪律
(一)报考人员须服从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提交与选调岗位条件相符的证件,填写个人资料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报名后,报考人员应注意及时登录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及考试部门、选调单位相关网站了解选调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查看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三)笔试通过后在后续选调环节中放弃的报考人员应当由本人向选调单位出具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
(四)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实行回避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凡与选调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亲属关系的选调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选调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选调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选调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五)选调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选调单位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五、 其他事项
(一)拟选调人员须服从选调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作出的工作调整及岗位聘用安排。
(二)未尽事宜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政办〔202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信息表》由各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 监督电话
(一)选调单位主管部门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