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体检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与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在三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在体检环节因孕待检人员,应在产后国家规定的产假结束之日前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补检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递补。
十、公示
体检、考察结束后的拟聘用人员,在包河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一、签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招聘单位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十二、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有关招聘政策及笔试考务、专业测试、考察、体检等后续信息,请考生及时登录包河区人民政府网查询、查阅。
政策咨询电话:0551-63357633(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考务咨询电话:0551-63357240(合肥市包河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0551-63357071
招聘单位咨询电话:0551-63357406
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下半年合肥市包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
原始标题:2024年下半年包河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信息来源:http://www.apta.gov.cn/Officer/FAnnouncementDetail/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