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考试综合成绩计算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考试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报考同一岗位有2名以上考生出现考试综合成绩相同时,其名次排序按以下办法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笔试成绩相同的,须进行加试,按加试成绩从高至低顺序排序(加试以面试形式进行,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综合成绩和参加体检、考察人选在海南省公安厅官网上公布。
(三)体检和考察
1.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报考岗位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2.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由海南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
3.体检结果及时告知考生。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体检结果之日起3天内向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应另外选择同级别或以上级别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严格按照《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由海南省公安厅派员到考察人员原工作或学习单位,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查阅个人档案。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不予聘用。自愿放弃的,须提交自愿放弃书面说明,明确报考岗位、放弃原因等,本人签名。空缺的岗位名额,可在相同岗位面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四)公示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海南省公安厅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海南省公安厅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由海南省公安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海南省公安厅研究,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但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1.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3.未能按期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的;
4.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五)核准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拟聘用人员,由海南省公安厅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经核准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海南省强制医疗所发出《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六)办理聘用及相关待遇
海南省强制医疗所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对初次就业或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一年,工作时间一年及以上的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招聘人员享受的待遇按我省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受聘人员可凭《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办理党(团)关系、档案、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保持报名时填报的手机畅通,招聘过程中和成绩有效期内,如因无法联系被取消资格,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二)本次公开招聘中,涉及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具体安排和注意事项,在海南省公安厅官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广大考生随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