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面试环节的笔试成绩为招聘总成绩。
2.有面试环节的,招聘总成绩=笔试成绩÷3(按百分制计算)×60%+面试成绩×40%。
招聘总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按照招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名次。招聘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综合应用能力》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列名次。
3.国家和省、市有其他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八)体检
面试结束后,各岗位根据招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按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医院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中确定。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相关修订标准实施。具体有:
1.《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
2.《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
3.《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
5.《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6.《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
在公开招聘体检环节前如出台新的相关文件政策,从其规定。
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考察资格,形成的空缺名额按照招聘总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一次;自动放弃体检的,不再递补。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聘用资格且今后3年内不得参加全市各级各类就业招聘考试。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责任自负。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7日内提出复检书面申请。复检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安排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考生自行到医院进行体检、复检的,对其结果不予认可。对不接受体检及复检结果的,按本人自动放弃资格对待。体检和复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九)考察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主要了解应聘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不合格和自动放弃考察的,取消资格,不再递补。
(十)公示及聘用
1.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通过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拟招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通知主管部门和县区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
3.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新招聘人员试用期为1年(项目人员不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在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未满的人员不得应聘其他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批准聘用的第一个聘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应聘或调入其他事业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四、选拔优秀运动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工作的意见》,今年继续采取“一统三单”(统一考试、单列名额、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单独列出一定数量的招聘指标(按资格审核通过后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的50%核定招聘计划,出现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算),用于选拔市体育运动学校、天水师范学院等院校体育运动优秀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农村中学任教,其他学历的在农村小学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