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核结果在中共银川市委党校网站公布。
(五)体检
1.根据专业能力考核情况,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2.体检工作由中共银川市委党校自主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3.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4.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体检项目。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未按要求完成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5.应聘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中共银川市委党校2024年自主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应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等级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6.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应聘者申请复检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六)政审考察
1.考察工作由中共银川市委党校自主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一贯表现、遵纪守法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者的应聘资格进行复审。
3.考察中发现应聘者存在公告中所列不得应聘相关情形的,不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以及其他不宜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情形的,经中共银川市委党校自主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取消应聘资格。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招聘程序。必要时,经中共银川市委党校自主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七)公示及聘用
1.根据考核、体检、考察情况,经中共银川市委党校自主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共银川市委党校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
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2.与招聘的博士研究生签订聘用合同(5年最低服务期限),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招聘的博士研究生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关于岗位递补
在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经审核不符合资格条件被取消应聘资格或应聘者自愿放弃出现的空缺岗位,从报名同一岗位且考核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应聘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不递补的情形:聘用文件下发后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五、待遇保障
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薪资待遇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待遇。
六、其他事项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或公告未尽事宜,由中共银川市委党校自主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根据需要对招聘工作安排作出调整的,将及时在中共银川市委党校网站发布补充公告或通知,请广大应聘者予以关注、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招聘博士研究生工作中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相关要求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