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我区教育高质量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中小学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则;
(五)坚持优化结构、保障重点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条件和岗位所需具体要求的高校毕业生(不含2024年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报考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条件、工作能力。
1.学历学位要求:报考岗位须具有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学位(以辅修专业报考的人员须具备相对应的毕业证、学位证)。参加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等教育形式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须在公告发布前取得。
报考者的学历须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
2.年龄要求: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8年7月12日至2006年7月12日期间出生);博士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83年7月12日以后出生);其他岗位年龄要求详见岗位表。
3.教师资格要求:报考岗位须取得报考学段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要求二级乙等及以上(报考语文教师岗位,普通话要求二级甲等及以上)。
(七)应届生岗位说明
应届毕业生岗位报考对象包括: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202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人员;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底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八)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岗位说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和参加我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不含2018年以后录用的选调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的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岗位”。以上服务(服役)期满截止时间均为公告发布之日。注:基层项目人员被定向录取(聘用)的,不得再享受定向考录(聘用)优惠政策。“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在原服务单位占编就业的,不算作“被定向录取(聘用)”。
(九)退役军人专项岗位说明
截至公告发布之日已办理了正式退役手续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同时符合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的,可报考退役军人专项岗位。
(十)具备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同胞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享有公平竞争权利。
(十一)不得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
1.现役军人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