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5或7名专家组成。由环境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其中本单位及主管部门考官人数不得超过60%。
(2)考核:以现场面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其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采取以主考官提问为主、其它考官也可发问,根据考官所提问题,考生简要作答。根据考生现场回答表现,结合查阅考生提交的科研学术成果材料,按百分制考官现场给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考官的平均分即为该考生的考核综合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考核合格分数线为60分,凡考核成绩达不到合格分数线者不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考核结束后,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上进行公布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
1.根据岗位的招聘人数,采取考试方式招聘的岗位从应聘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环节的应聘人员。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岗位,从达到考核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考核成绩由高至低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
2.进入体检环节的应聘人员由省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我单位承担。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
3.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体检结果之日起3天内向省监测中心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另外选择同级别或以上级别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应当有纪检人员陪同。
4.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由招聘领导小组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由省监测中心抽调有相关经验的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到应聘人员原工作或学习单位,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查阅个人档案,并形成考察报告。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不予聘用。自愿放弃的,须提交自愿放弃书面说明,明确应聘岗位、放弃原因等,本人签名。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岗位空缺,可在应聘相同岗位的考试(考核)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或达到考核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或考核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
(六)拟聘人员的确定和公示
根据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但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1.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3.未能按期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的;
4.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七)核准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花名册》、拟聘用人选的考试成绩(考核成绩)、集体研究拟聘用人员的会议纪要等材料经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经核准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省监测中心发出《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八)办理聘用及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