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察
考察工作由和平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主要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组织函调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在报到前仍未取得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等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件的(详见《2024年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取消聘用资格。
和平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和《市教委关于开展教职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津教人函〔2023〕19号)要求进行准入查询,依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失信人员联合惩戒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情况查询,以上查询不通过、存在有关情形的,按照考察不合格处理。
考察结束后,据实填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察表》。对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考察,或其他情形导致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六)公示
和平区教育局根据考试、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再次核实各岗位要求的相应证件后,统一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北方人才网、和平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七)报到和聘用
公示期满后,应聘人员须按照招聘单位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由于考生自愿放弃或其他情形导致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递补人员严格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程序。
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手续,备案材料报区教育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一)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如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等文件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考试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咨询、监督电话
网站咨询电话:022-28013603、022-28014570、022-28014067
政策咨询电话:022-27126256
监督电话:022-27267680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六、其他问题
(一)受聘人员纳入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及待遇按照国家、我市规定的同等人员标准执行。
(二)和平区教育局根据各校实际需求,对拟聘人员进行统筹安排,拟聘人员须服从区教育局统一分配。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