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泰州海陵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备案制人员公告

2024-06-05 21:01:11阅读:0地区:江苏电脑版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21年6月12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9年6月12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7.自2021年6月12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21年6月12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2年度及2023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

  (八)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指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报考人员的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考试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者区卫健委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资格。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聘用审批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备案通知书》。拟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解除。拟聘用人员逾期不报到的(时间以《备案通知书》上注明的报到时间为准),视为自动放弃,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各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备案制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终止)合同。首次聘期3年,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各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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