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
1.确定体检人选。在面试合格分以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各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报考同一职位有两名以上考生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时,其名次按下列办法确定: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若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相同情况下,加试笔试,以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
2.体检标准。体检由招聘工作组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体检结果公布后3天内申请复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查,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体检结果。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资格等造成岗位空缺的,经招聘工作组研究同意,可从报考同一岗位面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考察
1.考察主要以政审的方式进行。政审内容主要是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政审时间另行通知。
2.因考察不合格造成岗位空缺,在应聘相同岗位且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招聘工作组研究,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但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1)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3)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按有关程序确定拟聘用人员,报招聘工作组审议后,在屯昌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屯昌县教育局举报,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举报材料,则将拟聘用人员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七)聘用
应聘人员一经聘用,即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为期不少于5年的聘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工资按我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执行。服务期内提出离职的申请按违约处理,需按聘用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具体条款详见聘用合同(在服务期内,每少服务期壹年按2万元人民币标准收取违约金,服务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随军调动的,经教育部门审议后可免赔违约金。入编人员须在我县服务满5年,方可调离本县。
四、纪律要求
(一)本次校园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关于严肃招聘纪律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138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暂行规定》(琼人社发〔2013〕18号)等规定的纪律和要求执行。
(二)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如涉及与本人有回避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回避。
(三)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媒体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信息等,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五)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校园招聘各阶段(包括试用期)发现应聘人员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符、弄虚作假或违反回避制度的,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