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察(含资格复审)。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与考察人选面谈等方式,广泛了解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学习表现、个人诚信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者的应聘资格进行复审。资格复审工作重点核查应聘人员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人员提供)及相关资格证书及岗位资格复审表等。资格审查贯穿引才工作全过程,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应聘条件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五)公示与聘用
1.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由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人员,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聘用人员材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理各项手续。
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2.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可按规定约定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3.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关于岗位递补
1.递补情形。(1)笔试成绩公示后至面试人员名单公示前,出现的自愿放弃的空缺岗位,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应聘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2)在体检、考察、公示阶段因应聘者自愿放弃或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以及因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或不符合聘用条件出现的空缺岗位,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面试成绩均到合格线以上的应聘者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2.不予递补情形。(1)通过笔试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公示公告发布后至面试结束,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2)人社部门聘用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六、报考资格条件说明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宁卫发〔2022〕112号)有关规定,招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硕士研究生的岗位,住培合格、培训专业符合招聘岗位所需专业、且符合其他报名资格条件的本科学历医师,均可报名参加,须在考察(资格复审)时提供住培合格证书,考察(资格复审)前无法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公告》由中卫市事业单位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二)招聘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进行。
(三)招聘工作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及根据需要如对工作安排作出调整的,均在指定网站进行详述,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并认真阅读。
(四)招聘工作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招聘单位相关人员、应聘人员在办理公开招聘相关事项时需要回避的,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相关要求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