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工作需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4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及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单位的岗位、数量和条件详见《张家口市2024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6月3日至2006年6月3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3年6月3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计算年龄、工作经历、户籍、档案关系等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日。其中,在大学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印发、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修订)进行体检。
6.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取得的学历(学位)须于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非在职)应届毕业生须于2024年7月31日前毕业取得学历(学位);留学回国人员须于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7.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要求,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
8.本次招聘部分岗位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包括以下人员:
(1)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持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2024年高校毕业生。
(2)国家统一招生的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高校毕业生。
(3)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前无工作经历,在张家口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4)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
(5)2024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2022年、2023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9.岗位条件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指:
(1)2024年应届毕业生中服务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赛会的大学生志愿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从张家口入伍(含生源地)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2)“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
10.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从2024年6月(含)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作为工作经历计算。
(二)本次招聘不受理下列人员报名:
1.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学生(不含2024年应届毕业生)。
2.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