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体检、考察及公示过程中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四)新录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和签订岗位聘任协议,聘用在公告明确的相应岗位等级上,并在新一轮岗位设置前不予调整岗位等级。
(五)省外评定的高级职称资格须经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认定,如认定无效的,取消拟录用资格。
(六)新聘用人员需服务满10周年后(不包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方可申请交流到县卫生健康系统外,具体按《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卫生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象政办发〔2020〕52号)执行。
(七)本期招聘录用工作受象山县人力社保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74-89387516(县人力社保局),投诉举报电话:0574-89386420(象山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八)未尽事宜由象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89387316、89387317。
附件1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医务人员计划表.docx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8日
原标题: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医务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xiangshan.gov.cn/art/2024/5/8/art_1229056797_4386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