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决定面向我区优秀村(社区)干部及在村挂职本土人才公开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梁平区优秀村(社区)干部及在村挂职本土人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1。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不得报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员,不得报考。
(二)招聘范围。
面向梁平区行政区域内在职在岗的优秀村(社区)专职干部和在村挂职本土人才中招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且合计满3年以上。
2.曾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3年以上且现仍在村(社区)其他专职干部岗位上工作。
3.在梁平区行政区域村(社区)工作满6年的以下人员之一:一是现任村(社区)专职干部;二是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本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5〕72号)规定的回引、管理的在村挂职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其他综合服务岗位的农村本土人才;三是现任村(社区)专职干部且与农村本土人才岗位工作时间合计满6年的人员。
在梁平区村(社区)的任职时间除因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间断外,其余任职经历可累计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
村(社区)干部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者近6年内受过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党纪政纪处分的;村(社区)干部任职期间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机关(事业单位)下派(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未在职的村(社区)干部,不得报考。
(三)工作经历。
本公告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具体认定可结合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