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与考察
体检工作由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并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用人需求情况确定。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对拟聘用人员遵纪守法、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考察有一项不合格的,取消拟聘用人选资格,并在同一招聘岗位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考察。考生在体检、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或违法违纪情况等导致体检、考察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聘用
(一)公示无异议后,由招聘部门将拟聘人选名单报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二)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并在同一招聘岗位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反映有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递补,如需递补的,应从同一招聘岗位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在职人员报考的,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无法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视为自动放弃拟聘人选资格。
(四)本次招聘范围为2024年6月30日之前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因此报考人员毕业时间截止为2024年6月30日前毕业有效,聘用时均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2024年6月30日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办理聘用手续。
(五)被聘用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六)应聘人员按照岗位条件和个人意愿申报岗位,且能够接受岗位调剂。
(七)“专精特新”人员在企业服务期间,招聘人员和企业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企业人员管理,享受企业人员相关待遇。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开展试用期考核及年度考核工作。服务期内招聘人员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事业单位相关条例及管理制度。
(八)“专精特新”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形的,一律取消事业单位进编资格。①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②服务期满本人自愿选择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③服务期内出现辞职、辞退、调离、转岗、犯罪等情况的;④患有重大疾病,不符合修订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⑤其他不符合用人单位(事业单位)继续留任条件情形的。
九、注意事项
(一)考生对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或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联系(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
(二)考生自报名开始至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应聘资格的,均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三)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以及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给予严格保密。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相关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认定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