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笔试
笔试开考比例按照不少于1:3比例确定,如未达到开考比例,核减选任计划。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总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主要测查应试者的理论素养、公共知识素养、政策法规水平、写作功底。
(四)面试
面试开考比例按照不少于1:2比例确定,因故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的,不再递补。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总分100分。主要测查应试者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
(五)加分项
报考者本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加5分;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加3分;受到区直部门或地级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加2分;受到市直部门或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加1分;受到县直部门或乡镇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加0.5分。受到多项表彰奖励的,加分不累计计算,以最高的一次为准,最高不超过5分。退役军人获得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加1分。
以上加分项目累计分值不超过6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考试总成绩的计算及公布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表彰奖励加分,按百分制计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面试工作结束后,通过相关网站公布报考者考试总成绩。
(七)组织考察
1.本次公开选任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工作由县公开选任乡村振兴助理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考察对象人数与选任名额不高于2:1比例(含)确定差额考察对象(考试总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考察)。考察对象名单在相关网站发布。
2.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档案、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式进行,主要了解考察对象政治素质、工作实绩、作风表现、岗位匹配度等情况。
3.因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4.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在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评分(满分100分),并计算出每名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具体计算方法为:
综合得分=考试总成绩×80%+考察组评分×20%,综合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考察工作结束后,通过相关网站公布参加选任人员综合得分。
(八)体检、公示、选任
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应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拟选任人员承担。
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拟选任人员名单在发布公告的微信公众号及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拟选任人员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问题认真调查落实,一经查实,取消其拟选任资格。空缺岗位在考察合格人员范围内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经公示无异议的拟选任人员,统筹安排到村(社区)任职。
四、待遇保障和工作职责
1.待遇保障:参照海原县村(社区)“两委”报酬待遇执行。
2.工作职责:围绕乡村振兴、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治理等重点任务开展工作。
五、其他事宜
(一)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选任资格,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二)本次选任不收取报名费用,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关于本次选任的所有相关通知、公告、详细信息均在海原县人民政府网站、海原县党建网、海原党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三)报考者应当自觉服从考试组织单位的工作要求,保持通信畅通,如因报考人员联系方式变化或通信不畅造成延误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咨询电话:中共海原县委组织部组织室0955-4017514;受理时间为报名期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