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岗位所需的其他证件材料。
报名时,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应聘人员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和其它事项由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发布公告。
(四)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市直单位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工作由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在招聘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各县(市、区)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面试形式以及是否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体检
1.体检人员的确定。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复查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结果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2.体检工作由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相关事宜将在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因应聘人员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六)考察
考察由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并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因应聘人员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缺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递补一次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再进行考察。
(七)公示
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由市直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安康市人民政府网站、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及拟聘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学历、专业等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八)聘用
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示期满后,由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招聘结果通知,并发放《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单》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
新聘用人员凭招聘通知书办理人事、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不再办理派遣、调动手续。新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他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本人负责。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新招聘的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基层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以工作需要等名义借调、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或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
三、纪律要求
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以及所有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和招聘程序,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应聘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提交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全面、准确、有效,并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公开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