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两江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卫生人才。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临床实用型人才,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重庆两江新区2023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 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 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5. 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6. 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工作经历。
本公告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根据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认定。
(四)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不满36周岁,在1987年5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五)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医学类专业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境内高校毕业生,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专业资格审查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附件3)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附件5)、《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附件6)进行。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