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格审查
(1)按照招聘岗位条件及要求,对应聘者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并通过邮件回复或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等方式向考生反馈初审结果。
(2)应聘者在资格复审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硕、博)(留学归国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应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资格复审时需填写《宁夏警官职业学院自主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表》一式两份,应聘者与招聘单位各留存一份。未参加资格复审或经复审不符合应聘条件者取消应聘资格。资格复审在面试前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取得面试资格。
(二)面试
1.面试由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组织。
2.面试内容为所聘岗位专业知识和基础知识,面试采取半结构化(试讲+回答问题)的方式,时间为15分钟。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授课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总分100分,试讲占80分,知识问答占20分。
(1)试讲,根据现场试题,结合所学专业课程内容进行授课,时间为10分钟(要求有板书);
(2)知识问答,根据现场试题,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回答2个问题,时间为5分钟。
3.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面试成绩为总成绩。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百分制),取消招聘资格。
4.面试成绩出现并列时,通过一定方式组织加试。
5.具体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1.体检
(1)体检工作由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组织实施,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2)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学院政治部负责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3)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体检项目,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
(4)招聘单位或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同意,可以申请1次复检,复检应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者申请复检的,复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
(5)体检合格的应聘者确定为考察人选。未按要求完成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2.考察
(1)对体检合格列入考察对象的人员,由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政治部进行考察。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一贯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者的应聘资格进行复审。
(3)考察中发现应聘者存在公告中所列不得应聘相关情形的,不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以及其他不宜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情形的,经自主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取消应聘资格。
(四)公示及聘用
1.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警官学院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公安厅研究同意后在学院官网通知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招聘手续。
2.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3.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关于岗位递补
1.递补情形
在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应聘者自愿放弃出现的空缺岗位,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以上应聘者中,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2.不递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