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备案号:KHZP2023008WZ),现就赴市外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考核招聘工作人员14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附件1。
本次招聘分浙江大学和中山大学两个站点,第一站为浙江大学站,第二站为中山大学站,两个站点共招聘10个岗位14名工作人员,在完成浙江大学站招聘的基础上开展中山大学站招聘工作,中山大学站招聘岗位及名额为浙江大学站招聘结束后的空缺岗位及名额,剩余岗位及名额将于2023年3月6日通过万州区人民政府官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网址:http://www.wz.gov.cn/zwgk_266/qtzfxxgk/sydwzk/)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s://rlsbj.cq.gov.cn/)及时公布,请报考人员关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7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四)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境内高校毕业生,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2023届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凭即将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对应专业报考,其中,境内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就业推荐表、学生证、各学期成绩单及其他应聘佐证材料,并最迟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境外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入学证明、学生证、各学期成绩单及相应正规翻译资料等佐证材料,并最迟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和教育部学历认证。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取消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