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初面成绩仅作为进入笔试环节的依据,不计入综合成绩。
(四)笔试
1.笔试试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2.笔试时长120分钟;
3.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含),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笔试结束后,对于最低分数线及以上的,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应聘人员人数不超过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下一环节,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对达不到通过比例的招聘岗位,达到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的应聘人员全部进入下一环节。
(五)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2.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自愿放弃应聘资格。对于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复审不合格等形成的缺额,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时,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递补只进行一次。
3.参加资格复审所需携带材料:
(1)《报名登记表》原件;
(2)近期1寸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1张;
(3)身份证(有效期内)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所有学历证、学位证证书原件(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报考岗位应具备的相应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须有社保部门公章)
(6)报考岗位应具备的工作年限及经历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等;以及相应工作经历和岗位经验的证明材料,如就业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其中,应聘人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应提供干部管理权限对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7)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以上(3)至(7)项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查看退回,复印件留存不予退还。
4.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或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有服务期限且未满服务年限的,在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同意报考证明,无同意报考证明的应聘人员不能通过资格复审。
5.因资格复审人员不合格、放弃等形式的缺额,在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递补时,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六)职业性格测试
职业性格测试时间、形式以通知为准。职业性格测试不设分数线,测试结果作为面试考核参考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评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复面
1.复面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2.复面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
3.综合成绩满分100分,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复面成绩×60%;
4.复面结束后,合格分数线70分(含)以上人员,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按照各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综合考察环节人员名单。
(八)体检和综合考察
1.体检
(1)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体检工作结束后,由体检机构出具体检报告。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体检实施主管部门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因妊娠原因无法完成体检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对怀孕应聘人员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文件规定,暂缓其体检时间到生产完毕并休足产假后具备完成体检所需身体条件时进行,再作出体检结论;
2.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