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3日
第二十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