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面试需提前一周,通过在宁夏农林科学院网站发布面试公告并采取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应聘者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面试形式等。
5.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未加试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加试的岗位,考试总成绩=加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考试总成绩达不到60分(百分制)的,取消招聘资格。
6.同一岗位出现应聘者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照面试题本中专业知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七)体检
1.体检由宁夏农林科学院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3.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4.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医院标准不低于初检医院标准,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八)考察
1.由宁夏农林科学院人事处会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对考察对象档案中记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学习成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适应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2.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涉金融、统计、房地产、保险等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等)、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的(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的除外);不具备本单位报考资格条件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以及其他不宜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的,经宁夏农林科学院公开招聘(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取消招聘资格。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招聘程序。必要时,经宁夏农林科学院公开招聘(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九)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由宁夏农林科学院公开招聘(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宁夏农林科学院党组会议审定,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招聘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规定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招聘资格。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有关时间及地点说明
资格复审、加试及面试的时间、地点,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招聘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进行。
(二)凡涉及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宁夏农林科学院公开招聘(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因应聘者自愿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放弃聘用资格、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等出现岗位空缺时,从同类岗位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对整个招聘工作结束后(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正式批复为准),因已被录用人员放弃或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取消招聘资格的空缺岗位,不再进行补录。
(五)招聘所有环节,须在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