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察
根据应聘人员综合成绩,按照各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当进入考察末位人员出现综合成绩并列时,笔试成绩较高者入围考察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采取笔试加试的形式确定进入考察人选。
考察由金塔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通过应聘人员就读院校、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乡镇(社区),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工作业绩(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及主要特长等进行综合考察,形成书面考察结论。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聘用人选: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未毕业的学生(含在读未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以及不具备公告明确的其他报考条件和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2.未达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标准,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从事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
5.用人单位考察时,将比对考生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身份证及本人相关信息,如出现某一证信息不一致者,取消聘用资格,请广大考生保存好自己相关的证件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除死刑或正在服刑的,或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考察组对本人情况严格进行考察,并经金塔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是否聘用。
(五)体检
体检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金塔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体检时须提供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须在公布体检结论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在指定时间、指定医院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和复检费用均由体检者本人自理。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相关修订标准实施。具体有:
1.《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
2.《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
3.《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
5.《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在公开招聘体检环节前如出台新的相关文件政策,从其规定。
(六)聘用
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经金塔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酒泉市人社局复核备案后,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