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在招聘各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岗位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录用)资格,已经录用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初面
1.初面时间、形式以通知为准。
2.初面满分为100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为75分(含)。
3.应聘A、B类岗位的人员:初面结束后,将对合格分数线75分(含)以上人员根据初面成绩,按照各岗位招聘计划数和通过人数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笔试人员,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笔试环节。
4.应聘C类岗位的人员,初面结束后,将对合格分数线75分(含)以上人员根据初面成绩,按照各岗位招聘计划数和通过人数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5.初面成绩仅作为进入下一环节的依据,不计入综合成绩。
(四)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形式以通知为准。
2.笔试满分为100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含),低于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应聘A、B类岗位的人员笔试结束后,对于最低分数线及以上的,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应聘人员人数不超过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员,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对达不到通过比例的招聘岗位,达到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的应聘人员全部进入下一环节。
3.应聘A、B类岗位的人员需参加笔试,应聘C类岗位的人员无需参加笔试。
(五)现场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自愿放弃应聘资格。
2.参加资格复审所需携带材料:
(1)《报名登记表》原件。
(2)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3)身份证(有效期内)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学历证、学位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岗位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年限及经验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须有社保部门公章)复印件;以及相应工作经历和岗位经验的证明材料,如就业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6)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提交材料必须与《报名登记表》所填内容一致。(3)至(6)项均须按照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不予退还。
3.因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放弃或不合格的,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时,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递补只进行一次。
(六)职业性格测试
职业性格测试时间、形式以通知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试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复面
1.复面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2.应聘A、B类岗位的面试为一轮。应聘C类岗位的面试共分为两轮次。
(1)A、B类岗位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75分,75分(含)以上人员方可参与排名。综合成绩满分100分,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复面成绩×60%。
(2)C类岗位复面进行两轮(每轮面试成绩满分100分),综合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75分,75分(含)以上人员方可参与排名,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复面一轮成绩×40%+复面二轮成绩×60%。
3.面试结束后,将对综合成绩合格分数线75分(含)以上人员根据综合成绩,按照不高于各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与考察人员名单,所产生的空缺不进行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