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察中发现应聘者存在本公告中所列不得应聘相关情形的,不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以及其他不宜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情形的,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取消应聘资格。
3、考察对象如有违法违纪等现象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经查证后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四)体检。
1.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邀请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由应聘者承担。
3.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体检项目,未按要求完成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不予聘用。招聘单位或应聘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申请1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凡有影响工作的疾病人员取消应聘资格,同时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短缺名额参加体检。
(五)公示。对经过考试、体检和考察确定为特岗全科医生人员在彭阳县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节假日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不符合招聘条件和要求的,取消招聘资格,按该职位报考对象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签订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标要求等,合同签订情况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特岗医生聘期4年,聘期内需全职在乡镇卫生院服务,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退回补助费用,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五、激励与保障政策
(一)薪酬待遇。特岗全科医生在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工资收入与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特岗全科医生薪酬由自治区财政按年人均8万元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支出及符合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乡镇卫生院承担特岗全科医生岗前集中培训等费用。
特岗全科医生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医疗卫生机构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要向承担服务的特岗全科医生倾斜。
(二)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特岗全科医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退休返聘人员除外)。服务乡镇卫生院要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相应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解决工作、培训的差旅费用。
(三)教育培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特岗全科医生的岗前培训。各单位优先安排特岗全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和支持作用,每月对特岗全科医生集中培训。适时可以定期组织特岗全科医生赴外地培训。鼓励特岗全科医生参加远程培训。
(四)职称晋升。特岗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申报职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论文、科研、计算机等不作要求,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评价等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
(五)服务期满安置。特岗全科医生聘期满后,鼓励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乡镇卫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服务期满的特岗全科医生。服务期满的特岗全科医生,可通过考试或考核方式纳入县级公立医院备案人员数管理;其他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人员管理
招聘的特岗全科医生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开展诊疗工作。
(一)考核管理。特岗全科医生的考核工作由县人民医院和服务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全科医疗科或岗位,鼓励特岗全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均衡考虑特岗全科医生临床与公共卫生工作量,加大临床工作量,做好特岗全科医生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并定期报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