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格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10人,直接采取面试方式进行。
3.面试时间、地点、人员名单由中卫市水务局在面试前一周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者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面试形式等。
4.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应聘资格。所有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个数字。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当场组织面试人员进行加试,最后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5.面试采用半结构化方式,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公共综合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技能、现场反应及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内容。
(五)体检
1.体检工作由市水务局自主负责组织实施,邀请并接受市纪委监委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体检须在市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3.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体检项目,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
4.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经市水务局同意,可以申请1次复检,复检应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者申请复检的,复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
5.体检合格的应聘者确定为考察人选。未按要求完成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六)考察
1.考察工作由中卫市水务局负责,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应聘资格进行复审。
2.考察中发现应聘者存在本公告中所列不得应聘相关情形的,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涉金融、统计、房地产、保险等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等)、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的(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的除外)等不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以及其他不宜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情形的,经中卫市水务局自主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可取消招聘资格。
(七)公示及聘用
1.根据面试、考察、体检结果,由中卫市水务局确定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招聘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招聘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中卫市水务局报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招聘手续。
2.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岗位递补
(一)递补情形。
在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应聘者自愿放弃出现的空缺岗位,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应聘者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规定依次递补。
(二)不递补情形。
1.资格审查合格的考试人员名单公示公告发布后至考试结束,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2.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考察不合格,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3.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或不符合聘用条件,核实后取消应聘资格,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聘用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出现的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六、相关要求
(一)招聘工作在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和人社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由中卫市水务局依法依规自主组织实施。考试方案提前两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