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考核
1.体检
(1)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岗位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等证件,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体检资格。参加体检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的体检项目,未体检的项目视为不合格。体检工作由招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考生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另行指定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复检时不得告知复检项目,自行体检的结果一律无效。
2.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核,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和个人档案进行审核。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取消考核资格。报考者在试用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必须在漳州考试报名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九、聘用核准
1.拟聘用人员公示不影响聘用的,事业单位招聘主管部门下发聘用文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福建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受聘人员应在接到单位聘用通知15日内报到或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取消聘用资格,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2.所有聘用人员都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作出予以解聘或取消聘用资格。
十、其他说明
1.漳州市在编的工作人员不在此次专项招聘范围。
2.参加笔试进入面试环节的考生自动放弃者,需要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将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未按时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考核不合格不再递补。
3.本考试方案的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次招聘考试由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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