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审查合格人数达到1:25以上的岗位,增加笔试环节,笔试工作在中卫市委组织部和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下,由中卫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依规自主组织实施。
(2)按照1:5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排名确定面试人员。
(3)笔试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2.面试
(1)面试工作在中卫市委组织部和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下,由中卫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依规自主组织实施面试。
(2)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取消招聘资格。
(3)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当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当场组织成绩并列人员再次面试,按照再次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4)面试时间、地点、人员名单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采取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应聘者。
(5)根据面试成绩,按照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四)体检
1.体检工作由中卫市委组织部、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由中卫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公开招聘要求自主组织实施。
2.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3.应聘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中卫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意,可以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5.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五)考察
1.考察工作在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由中卫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察方式和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3.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的;不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存在本公告中所列不得报考相关情形的;以及存在其他不宜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情形的,经中卫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确定后,可取消应聘资格。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招聘程序。
(六)公示及聘用
1.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由中卫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公示名单后,经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招聘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招聘资格。取消招聘资格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2.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岗位条件中有最低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在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六、岗位递补
(一)递补情形
在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阶段因应聘者自愿放弃出现的空缺岗位,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面试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应聘者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规定依次递补。
(二)不递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