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聘人员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岗位参加专业能力考试的人员中,依考试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到低递补一次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再进行考察。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于2021年12月中旬在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不再递补。
(七)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结果,由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19号)规定统一办理招聘手续,新聘用人员凭招聘通知书办理人事、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不再办理派遣、调动手续。新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他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本人负责。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招录岗位的确定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负责。聘用人员须在镇(办)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连续工作8年以上。在最低工作服务年限内,不得以工作需要等名义借调、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或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
四、有关要求
(一)疫情防控
应聘人员应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体温正常且“陕西健康码”和“通信行程卡”显示为“绿码”,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纸质证明,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试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核对身份证件时应摘下口罩)。对于连续三次测温超过37.3℃的应聘人员,引导到发热门诊检查处置。
应聘人员考试前14天对健康监测进行自查自报,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一旦发现发热、乏力、咳嗽、咽痛、打喷嚏、腹泻、呕吐、黄疸、皮疹、结膜充血等疑似症状,应及时就诊排查。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考试:
1.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尚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及密接的密接;考试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未痊愈且未排除传染病者。
2.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不满14天者;考试人员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者;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未满28天者。
对故意隐瞒病情、不按要求提供核酸检测证明、不如实告知情况的,取消应聘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报名、考试前疫情防控部门有其他要求的,另行通知。
(二)纪律要求
为维护2021年安康市镇(办)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秩序,各县(市、区)和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拟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宣布无效,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对违纪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重要提示
1.应聘人员报名时必须提交准确、畅通的联系电话,并关注招聘的相关公告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以防止错过相关招聘时间安排和出现递补时无法联系。所有通过本人电话或网络告知可透漏试题、答案、包过的电话和信息,均与本次公开招聘无关,如有发生,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本次招聘专业能力考试不指定考试大纲及相关用书。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请勿轻信有关“安康市镇(办)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公开招聘考试”的电话、短信、微信、QQ、出版物以及培训广告的宣传,以免上当受骗。社会上可能出现的假借安康市镇(办)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招聘主管部门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