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按照笔试、面试4:6的比例计算。总成绩相同者,采取加试面试的方式确定总成绩最高者进入体检环节。
总成绩、排名及体检人员名单将在新疆法院网公布。
(四)体检
1.体检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及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在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对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体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按照同一岗位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
3.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体检项目(试行)》《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4.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体检不合格者或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须自被告知体检结果的3-5日内,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指定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5.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确定体检人员,组织安排体检。
(五)考察
1.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着重考核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2.报考者应对所填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诚实应聘。凡不能按期取得毕业证或伪造证件者,取消应聘资格。
3.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4.考察内容及结果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定。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按照岗位用人计划和要求,对体检、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审议,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
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在新疆法院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以来电、来访、来信等形式向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反映,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信函应署真实姓名和单位名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拟聘人员聘用手续;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调查核实情况,凡违反招聘政策规定、影响正常聘用结果的,取消拟聘人员聘用资格,并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确定体检、考察、公示人员。
(八)办理聘用手续
1.应聘者须持毕业证原件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
2.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组织实施
此次招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八、招聘纪律与监督
1.本次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单位组织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单位领导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2.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
3.为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全程监督此次招聘。
监督电话:0991-7679986、0991-7679653。
九、其他事项
(一)招聘过程中有关调整、补充、提示等事项,将在新疆法院网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