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办理入编手续。用人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可办理入编手续,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者,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审核批准,解除聘用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三、待遇和保障
(一)引进人才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后的工资待遇,按当地在职在编人员薪酬待遇执行,同时缴纳五险一金。
(二)引进人才试用期满一年考核合格,办理入编手续。
(三)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引进人才,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享受八级职员工资待遇;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享受七级职员工资待遇。
(四)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卫生专业除外)的引进人才,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授予中级职称,并不受岗位限制享受相应待遇;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推荐授予副高级职称,并不受岗位限制享受相应待遇。
(五)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引进人才,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不受岗位限制,先享受中级职称待遇;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不受岗位限制先享受副高级职称待遇;职称晋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优惠政策
(一)周转住房待遇: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的,按博士90平方米以上、硕士6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由地、县(市)提供具备拎包入住条件的周转住房。
(二)购房补贴待遇:在本地购买首套住房的,按博士20万元、硕士10万元的标准,由地、县(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职称待遇:在原单位已取得职称的,引进后可优先聘用在同等级岗位;有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填补了地区空白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资历条件限制,按程序认定为特殊人才,优先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职级待遇:在原单位担任职务的,引进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平职安排,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可安排高一级职务。
(五)配偶安置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党政机关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的,原则上按“对口对应、空编空岗”予以妥善办理随调手续;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推荐就业岗位。
(六)探亲待遇:家在塔城地区之外的引进人才,6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30天的探亲假,探亲往返路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6年后按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执行。
(七)工龄待遇:引进人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自动离职的,经地区或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按政策规定连续计算工龄。
(八)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至本地,配偶、父母、子女户口也可随迁,按实际居住地直接办理落户。
(九)科研支持:引进人才从事“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转化项目经地区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一定项目启动资金;携带或介绍技术、项目、专利在本地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产生经济效益的,给予一定科研成果奖金;引进人才为国家级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或特殊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的,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所需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地委批准执行。
(十)人才绿卡:为引进人才办理人才绿卡,持卡人员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参观地区内旅游景点;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子女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择校就读;针对助学贷款尚未偿还的贫困学生,地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解决;表现优秀的持卡人员,作为点名调训人选,优先纳入公务员调任范围。
五、服务期限
在塔城地区的服务期不少于6年(含试用期)。
六、监督及组织实施
(一)塔城地区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并具体负责人才引进工作。地区级事业单位引才工作由塔城地委组织部会同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事业单位引才工作由各县(市)党委组织部会同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