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招聘护理等岗位工作人员公告

2021-05-19 08:52:59阅读:0地区:山东电脑版

  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司法鉴定、酒依赖治疗、戒毒、吸毒成瘾认定、心理健康测查、职业病防治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精神病医院,系山东省省级精神专科区域医疗中心之一。医院目前设置开放床位1798张,设置有精神科、老年心理科、儿童青少年心理科、临床心理科、酒依赖科、神经内科、精神障碍合并躯体疾病科等临床科室,其中,精神科系省级重点专科、儿童青少年心理科系省级临床精品特色专科。医院现有员工900余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60余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人,泰山学者青年专家1人,济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人,博士、硕士85人。医院先后荣获“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山东省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山东省健康促进医院”“山东省文明窗口单位”“济宁市十佳群众满意医院”,连续20多年保持了“省级文明单位”荣誉。

  根据医院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护理等岗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学习成绩优良,能在规定的学制内正常毕业并按期取得学历及学位证书;

  (六)除财务会计、软件研发、卫生宣教、影像诊断等岗位外,其他岗位的招聘仅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和3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七)财务会计岗位年龄应在35周岁及以下(需1985年5月24日以后出生),其他岗位年龄应在30周岁及以下(需1990年5月24日以后出生);

  (八)报考护理岗位的应届生须在2021年度按期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

  (九)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应聘前与签约单位解除协议或经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应聘;

  (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报名人员,须提交与签约单位的解除协议或签约单位出具的《在职人员应聘证明信》;

  (十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二、招聘岗位、数量及相关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及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5月24日—5月26日,8:30—12:00;14:00—17:30。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地点

  5号楼(职业病楼)4楼会议室。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方式

  报名人员须在规定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规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登记表》;

  (2)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3)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4)报到证;

  (5)白色底板的1寸照片3张;

  (6)资格证书以及岗位资格条件需要的其他材料。

  医院工作人员根据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填报的信息等,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审查报名人员的任职回避情况。

  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弃权。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对出现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和准考证领取时间由医院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四、考试

  (一)考试方式和标准

  考试采用笔试(占50%的比重)、面试(占50%的比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同一招聘计划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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