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红桥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20-07-15 20:45:11阅读:0地区:天津电脑版

  为满足我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规定,组织实施2020年红桥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红桥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招聘红桥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4人。具体的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20年天津市红桥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三、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2018、2019、2020年毕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能够提供报到证或派遣证)以及具有相关岗位工作经历的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是指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两年内将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学校或托管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的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开拓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其中以辅修专业报考的,需同时取得报考岗位所需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能正常履职;(体检标准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6.天津市户口迁入日期截止到2020年7月23日;

  7.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1)已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8.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9.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

  10.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天津市户籍,需在报名之日前具备)。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7.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8.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的人员;

  9.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10.法律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的其他情形。

  (四)学历及年龄要求

  应聘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年龄应在25周岁及以下(1994年7月24日及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及以下(1989年7月24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及以下(1984年7月24日及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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