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和平区教师招聘公告

2020-07-01 16:01:01阅读:0地区:天津电脑版

  考察结束后,据实填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察表》。对考察不合格、自愿放弃考察,或其他情形导致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六)公示

  区教育局根据考试、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再次核实各类相应岗位要求的证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后,统一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北方人才网、和平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七)报到和聘用

  在公示期满后,应聘人员须按照通知统一办理报到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由于考生自愿放弃或其他情形导致的岗位空缺,招聘单位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八)报批和备案

  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区教育局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报区、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

  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根据人社部发〔2020〕24号文件要求,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五、纪律与监督

  (一)2020年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和平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单位的领导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况,实行回避。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考试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咨询、监督电话

  网站咨询电话:022-28013603

  政策咨询电话:022-27126256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监督电话:022-27267680

  六、其他问题

  受聘人员纳入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及待遇按照国家、市、区规定的同等人员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

  附件:《2020年和平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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