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者不按规定参加体检、体能测评的,实施机关有权终止其录用程序。
考察政审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录用和试用
录用人员在收到招录机关的录用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要求报到的,不予录用。
新录用人民警察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对公示或录用后无故放弃录用的人员,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录在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不具备公务员(人民警察)条件、不符合职位报考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山东省公安厅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