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定笔试最低分数线。“考试聘用”岗位中,招聘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笔试成绩须达到最低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按达到1:3比例同类岗位进入现场资格审查所有人员的最后一名的成绩为标准来设定(同类岗位是指所测试的《综合应用能力》类别一致的岗位)。
五、报考笔试科目为《综合应用能力(少数民族语言类)》岗位的,笔试时必须用少数民族语言答题。资格条件中有 “懂藏汉双语”要求的岗位,面试前根据海北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藏语(本公告藏语是指安多方言)测试,测试不合格或不按时参加测试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环节,出现的面试岗位人员空缺按笔试成绩高低递补一次。
六、面试
现场资格审查和双语测试合格的考生,按照海北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的通知要求参加面试。
七、政审体检
根据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岗位1:1比例确定政审、体检对象。政审、体检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政审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重点考察考生在反分裂渗透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政治表现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进行复检一次;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八、公示聘用
经政审、体检合格的考生,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和海北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州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九、其它事项
(一)不予报考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受到行政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关领域违法失信被列为失信人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二)县、乡机关(包括参公事业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需报考的,在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18年5月12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以及隐瞒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业技术岗位大学生退役士兵,笔试成绩加5分。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满3年或父母一方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报考考试招聘岗位的汉族考生,经验证在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临聘教师报考县及以下中小学教师岗位,笔试总成绩加5分。以上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8年5月2日。
符合定向招聘工作人员报考定向招聘岗位不再享受加分政策;退役士兵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招聘和加分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已经纳入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定向招聘、加分等政策;考核聘用岗位考生一律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