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23日至2000年3月23日期间出生)。2018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7年3月23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一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职位表》)为准;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职位要求的学历并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可比照大专学历报考);
6.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籍(2018年3月23日前取得)。以下6类人员报考不受宁夏户籍限制:
(1)在宁夏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以下及《职位表》简称“三项目人员”);
(2)宁夏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全日制毕业生;
(3)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宁夏生源地的全日制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5)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且报考法院系统法官助理职位的人员;
(6)父母或配偶于2018年3月23日前取得宁夏户籍的人员(父母含岳父母、公婆,本人与配偶须于2018年3月23日前进行婚姻登记)。
“生源地”是指报考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的常住户籍所在地。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报考“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须曾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年;
(2)报考面向“三项目人员”定向招考职位,须在宁夏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此类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即必须是2013年及以后服务期满的人员。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中已享受过该政策并曾被录(聘)用人员,不再享受此政策;
(3)报考法官助理职位的报考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用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的合格分数线;
(4)报考公安、法院、司法系统(以下简称“政法系统”)警察职位,须体能测评和职业心理能力测试合格。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因自愿放弃,目前仍在禁考期的;
5.新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
6.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
7.现役军人;
8.属于《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的。
报考者不得报考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其他各项所涉及时间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
本次公务员招考与非定向选调生(村官)招考(公告另行发布)笔试同时进行。报考非定向选调生(村官)者只能兼报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职位。凡被确定为非定向选调生(村官)拟录用人员者,不得放弃非定向选调生(村官)录用资格而选择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否则取消报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