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永春县公立学校新任教师招聘120人公告

2017-03-15 19:18:07阅读:0地区:福建电脑版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7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师资需求情况,经永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决定组织2017年永春县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及资格要求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120人,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详见《2017年永春县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3.身体健康,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身体条件要求。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在1986年3月10日至1999年3月10日期间出生)。

5.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③现役军人;④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⑤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或招考时要求服务期且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或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公务员,但在报名之后、聘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本次考试或聘用资格。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6.永春县内在职在编(含试用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二)具体条件要求

1.本次招聘对象包含2017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往届毕业生。2017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最迟须于2017年7月31日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书;其他报考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最迟须于2017年7月31日前提供,其他相关资格证书提供以及相关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

2.幼儿园教师岗位,永春县域内幼儿代课教师可以报考,相关条件如下:(1)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2)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专业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后,并从2015年3月10日以来在永春县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幼儿园连续代课至2017年6月30日;(3)年龄放宽至35周岁(即在1981年3月10日至1999年3月10日期间出生)。

3.报考岗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留学归国人员、香港或澳门地区学习人员以及取得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相关学历的人员,其学历认定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报考人员取得的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询认证。招聘岗位有学位要求的,报考人员取得的学位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上可查询认证。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发改委《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此类报考者的“双学位”、“双专业”所对应的学历学位,须在福建省“双学位”“双专业”毕业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信息查询平台http://oldweb.fjedu.gov.cn/sxw_szy/上电子注册并可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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