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工作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并进行调查核实。报考人员在体检、考察、公示期间主动放弃或公示无异议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影响今后参加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与省社会保险服务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八、其他事项
(一)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此次招聘。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二)加分条件。根据有关政策,在我省服务期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条件。
(三)《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具体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四)总成绩并列处理。如考试总成绩有并列的,先按优先条件确定,若优先条件不能确定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社会保险专业知识(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低确定,若还不能确定的,进行加试。
(五)户籍、年龄、年限等时间认定。符合我省户籍条件的考生,在我省落户时间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考生年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出生日期应为1976年12月22日以后出生)。参加我省“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从选派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优先条件中计算工作经历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六)招聘岗位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
(七)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不得应聘。
(八)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若其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网上学历认证。
(九)招聘中现场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环节中出现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岗位等情形的均可依次递补,其中现场资格审查环节只递补一次。
(十)公开招聘期间,考生应当随时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了解招聘全过程的有关通知要求。